9月1日,秦皇岛将对环境噪声做出严格规范!

2017-08-28| 来源: 爱秦皇岛 | 查看: | 评论: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跟咱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有不少,小编来为您划重点!

 

 

条例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限时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和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报告。

 

 

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备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经营户,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等活动。

 

 

禁止夜间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以及道路旁等公共场所,使用乐器、音响器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健身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禁止在午间或者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装修作业。

 

 

敏感建筑物包括: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对违反条例的,相关部门将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30000元不等的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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